案件快讯:行政行为作出应合法合理
作者: 浏览次数:2073 发布日期:2017/2/8
案件快讯:行政行为作出应合法合理
申请人:秦镜波
委托律师:杨波律师 盖梦琪律师 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猛 ,镇长
案件经过:
2016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埔九违建处字【2016-1-】0103号),称申请人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埔心村狗仔岭(土名)后面的养猪场内的建筑物为违章建筑,责令申请人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将予以强制执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上述决定的行为严重违法,于是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依法审理后,发现被申请人认定涉案建筑物违法后告知的依据和处理的依据不同,适用法律不当,其次被申请人对涉案建筑物的具体情况跟尚未调查清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作出如下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埔九违建处字【2016-1-】0103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理。
附: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