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快报:最高院主持公正,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作者: 浏览次数:2703 发布日期:2017/3/29
胜诉快报:最高院主持公正,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申请人:李狗杵 晋国俊 晋保国 郭彪 晋青牛
被申请人: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予强
基本案情
李狗杵等人系山西省洪洞县明姜镇北社村人,2010年山西省洪洞县政府以建设铁路须经过李狗杵等人所在村庄为由决定向其征收土地,但政府方面给予的赔偿标准极不合理,赔偿款项模糊,因而李狗杵等人就征地赔偿款数额方面未与其达成一致。2014年,李狗杵等人委托杨波律师介入调查帮其维权。
维权实录
1.政府不履法定职责,法庭之上一决高下
杨律师随即指导委托人启动相关法律程序,2014年4月委托人先后向洪洞县政府申请公开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款分配情况,但均未得到答复。随后委托人以洪洞县政府未履行公开职责、洪洞县政府征收行为违法为由向临汾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5年10月,临汾市政府答复认为征收行为发生在2010年,而当事人2015年才向临汾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超出了法定的须于知悉具体行政行为时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要求,故以“申请行政复议超出法定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该申请。据此,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
2.历经一审二审困境,再审最高院主持公正
一审法院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均以同一事由驳回起诉。最终委托人在杨波律师的带领下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院认为,洪洞县政府在作出征收土地的决定后,未告知被征地农民李狗杵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期限,再审申请人由于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也无任何部门告知其起诉期限才造成超出了一般申请期限,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期限应从李狗杵等人知道或应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两年。就本案来看,2014年4月知悉行政行为内容,2015年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未超过申请复议期限。最高院最终认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指令其再审。
律师建议
被拆迁者无疑是弱势群体,但不意味着面对政府违反法定程序的拆迁行为、少补不补的随意补偿决定而无法作为。事实证明,法院会支持有理有据者,也会为弱势群体作辩护,而非盲目维护政府。因此,当遇到此种情形,切莫灰心丧气,及时与律师沟通,通过合法的途径,我们自身同样有能力监督政府行为,从而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