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撤销某县土地征收决定
作者: 浏览次数:2017 发布日期:2019/7/6
来源:本录律师事务所
李先生是河南省A县一村民。2017年10月,其宅基地和房屋被划入A县××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因李先生认为该征收决定有诸多不合法之处,遂聘请本录律师事务所杨波、杜柏飞律师进行维权。在杨波、杜柏飞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以A县人民政府无权做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的决定为由,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
复议机关查明,涉案土地为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应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被申请人决定将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予以征收,属于超越职权。遂决定:撤销A县人民政府做出的《A县人民政府关于对A县××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A政﹝2017﹞125号)。
律师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本案中,A县政府做出征收土地的《决定》,明显违法。
人们或许非常疑惑:一县政府会不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会不知道其辖区内的土地是什么性质?也许是该地区的普法工作做的不够,相应的职能部门太过忙碌;也许是该地区法制水平太高,在对违法后果与预期利益精确衡量之后,认为值得冒险;也许是小的利益团体已经到了目无法纪、为所欲为的程度。
总之,这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这也是我国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必须要清除的障碍。“天高皇帝远”的时代渐渐淹没在历史的尘埃中,公平、法治正强势走来。因此,作为普通的面临拆迁的群众,决不能选择懦弱;面对“纸老虎”,务必保持理智,像本案中的李先生一样敢于战斗,勇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