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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温县赵先生诉温县政府)
作者: 浏览次数:2405 发布日期:2019/7/6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赵冬胜,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住址:河南省焦作市温县,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温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温县温泉镇黄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唐毅,县长。
复议请求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补偿安置申请不予处理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补偿安置申请作出处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在温县岳村街道办事处关白庄一村养殖小区经营养鸡场多年,因养鸡场被划入禁养区,温县岳村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8月31日下午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制给申请人养鸡场实施断电,温县岳村街道办事处关白庄一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9月1日向申请人作出《合同终止通知书》,终止了其与申请人于2004年11月1日签订的租用期限为20年的《租地合同》。目前,申请人养鸡场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受到严重影响,申请人已经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该损失正在一天天扩大。
申请人认为,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养鸡场因被划入禁养区而需要关闭或者搬迁,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申请人于2018年3月24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补偿安置申请,请求依法对申请人被划入禁养区的位于温县岳村街道办事处关白庄一村养殖小区的养鸡场进行补偿安置。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补偿安置申请材料,至今未作出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补偿安置申请不予处理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复议至贵机关,请依法审理,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焦作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8年5月31日

附:
1.本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6﹞67号)复印件1份
4.《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7﹞29号)复印件1份
5.《温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政复决字﹝2017﹞第26号)复印件1份
6.温县岳村街道办事处关白庄一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9月1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合同终止通知书》复印件1份
7.温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5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8.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8民终67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9.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补偿安置申请书1份
10.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补偿安置申请材料的邮单复印件1份、邮件妥投查询单打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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