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政府集中治理污水不达标,不应由养殖户来“买单”
作者: 浏览次数:1065 发布日期:2021/3/3
基本情况
原告:罗先生、廖先生、詹先生
委托代理人:谢茂亮律师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原告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罗畲村经营养猪场多年。2014始,全省开展实施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措施,全面拆除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积极推进可养区生猪养殖标准化建设。2017年1月,在白沙镇政府的主导下,原告(乙方)与厦门城绿生物环保公司(甲方)、白沙镇政府(丙方)签订《新罗区白沙镇罗畲片区废水集中治理试点项目建设运营服务合同》,由甲方负责乙方在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2018年8月23日,因罗畲片区治污点污水未达标排放,白沙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原告养殖场及其附属设施实施拆除行为。原告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律师分析
本案中白沙镇人民政府是否具有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职权问题。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行政强制执行须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强制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白沙镇政府主张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规定实施拆除,但我们细解读法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仅有协助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职责,故该法条并不能成为被告实施强拆的法律依据和职权依据。
文书掠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