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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
作者: 浏览次数:658 发布日期:2021/11/24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判定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核心。


    1.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占有人在行使其物权时,对相邻的他人不动产所享有的特定支配权,主要包括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权利。被诉行政行为侵害了相邻权,利害关系即告成立,相邻权人就可以成为原告。


    2.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平竞争权受侵害的主体具有原告资格。


    3.受害人的原告资格。受害人是指受到其他公民(加害人)违法行为侵害的人。在发生侵害时,行政机关可能有两种做法∶①不处理;②处罚加害人,但受害人认为处罚轻微。在这两种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追究加害人责任,有权对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受害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具有原告资格。


    ①加害人或者受害人中起诉的一方是原告,没有起诉的一方是第三人;②加害人认为行政处罚过重而起诉,受害人认为处罚过轻也同时起诉,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是原告,但不是共同原告。


     4.合伙组织的原告确认。合伙组织分为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两种形式;①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②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提起诉讼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5.个体工商户的原告确认。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6.营利法人投资人的原告资格。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即企业能做原告,各方投资人也可以做原告,既可以以保护企业权益为由提起诉讼,也可以以保护投资人权益为由提起诉讼。


    7.非营利法人出资人、设立人的原告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即非营利法人能做原告,出资人、设立人也可以做原告。


     8.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9.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分立、终止、兼并、改变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10.信赖保护案件的原告资格。只要是与被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权起诉撤销和变更行为。


    11.投诉举报者的原告资格。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12.债权人的原告资格。债权人一般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即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债权人的债权,但是没有保护或者考虑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就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13.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原告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即业主委员会具有原告资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才具有原告资格。


    14. 经复议案件的原告资格。复议申请人、复议中追加的第三人、复议决定的利害关系人均具有原告资格,对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15.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不仅涉及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涉及行政协议当事人之外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行政协议案件中原告资格的确认不再局限于民事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行政协议中的利害关系人也具有原告资格∶为了保证公平竞争权人在行政协议订立中的权益,规定了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为了保障被征收、征用人,公房承租人等弱势群体的实体权益,规定了用益物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的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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