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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城中村改造遇强拆,该来承担补偿安置职责?
作者: 浏览次数:981 发布日期:2021/11/30

基本情况

原告:胡女士等5户

委托代理人:杨波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委托人等5人在武汉市武昌区某村拥有合法房屋。2011年3月3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2011】第67号和【2011】第68号征收土地公告,进行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委托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为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征收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2013年10月,委托人房屋在未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下房屋被拆除。


要点分析

应由谁对原告承担补偿安置职责?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第三、四条明确规定,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以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本案中,洪山区政府是涉案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负有征收补偿职责,故法院对洪山区政府关于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涉案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的意见不予支持。

诉讼结果

本案经审理判决: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房屋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文书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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