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团队

          本维权团队系杨波(笔名扬博)律师汇集北京拆迁征地资深律师组建而成,杨波律师: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主任,2002年通过首届司法考试,自律师执业以来先后办理各类案件数百件,涉及到刑事...

联系我们

电话:01057559966
手机:13511086699

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研究

简述行政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作者: 浏览次数:936 发布日期:2021/12/30

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没有行政主体的参加,不能称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必须有行政机关参加并不意味着凡有行政机关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

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的合同,如与家具厂签订的购买办公设备合同,该合同是民事合同;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身份签订合同时,该合同才是行政合同。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如为了修建道路、桥梁、机场等公共设施,行政主体与企业签订的共同投资建设合同等。

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与民事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是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体不享有的行政优益权。

具体体现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当然,行政主体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此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要予以补偿。

上一篇: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本  篇:简述行政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下一篇: 农村“有户无宅”和“一户多宅”问题,该如何解决?
本文地址: http://yangbo1999.com/InformationsContent.asp?id=3203
返回上页:
分享到:

Copyright @ 2013    北京拆迁律师_拆迁补偿标准北京_拆迁维权律师网   手机:13511086699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6121373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技园诺德中心11号楼312室(万达广场斜对面)   邮编:1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