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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之土地督察机关的设置
作者:北京律师杨波 浏览次数:659 发布日期:2022/3/24

  法征地、用地、强占土地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面对这种情况可进行土地督查,以保护我们的土地资源不被非法侵占,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了,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这是我国建立土地督察制度的法律依据。国建立土地督察制度,主要针对各省政府在土地管理上是否违法进行监督检查。目前国务院在全国设立了九个自然资源督察局,分别是:

  1、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北京局。管辖范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所辖地方政府;

  2、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沈阳局。管辖范围: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地方政府;

  3、国家自然资源督察上海局。管辖范围: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宁波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地方政府;

  4、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管辖范围: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人民政府及所辖地方政府;

  5、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管辖范围:山东省、河南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地方政府;

  6、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管辖范围: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地方政府;

  7、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武汉局。管辖范围:湖北省、湖南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及所辖地方政府;

  8、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成都局。管辖范围: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所辖地方政府;

  9、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管辖范围: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所辖地方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所辖师(市)、团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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