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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之永久基本农田
作者:北京律师杨波 浏览次数:560 发布日期:2022/3/30

     “永久基本农田”这一法律概念是在2020年版的新土地管理法中首次出现。之前的我国法律、法规中均以“基本农田”予以表述。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永久基本农田’的概念,但是这是政策性文件中的表述,不是法律概念。2020年的土地管理法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法律概念。这体现了我们国家对基本农田的重视,及守住国家耕地18亿亩红线的坚强决心。耕地是国家的命脉,18亿亩是进行耕种的土地面积最低值。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耕地保护的红线不能碰,这是我们国家的一贯坚持。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行政机关以养殖场地块属基本农田为由责令养殖户还耕不予补偿养殖户当初建设养殖场并不知道养殖场地块是基本农田且已经经营多年这种情况咋办?早在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国务院就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基本农田的划定、审批、公告及设立保护标志做了具体严格的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这个规定与上述我国2020年版的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类似,但是不同的是2020年版的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将基本农田设立保护标志及公告的权限由县级政府下放给了乡镇政府。

       根据如上规定,基本农田划定后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并公告,否则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经营多年的养殖户的用地若真是基本农田,但是养殖户进行建设时并没有见到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也没有见到过公告,行政机关对此也提供不了相关证明,那么就不应当草率的、不负责任的在不补偿养殖户的情况下就责令养殖户还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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