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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之征收土地应当具备哪些手续?
作者:北京律师杨波 浏览次数:616 发布日期:2022/3/31

  征收土地是一个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受我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及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等行政法规、部委规章的规范调整,同时也会涉及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性法律法规的调控。当然具体建设项目的不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也不同,比如:高铁建设项目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适用不同的专门法律法规调整;商业性综合体楼盘与绿化隔离带及公园适用的法律法规也完全不同,等等。所以征收土地具体需要具备哪些手续的问题,在此不可能一一具体表述。只能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大概介绍一下一般的土地征收需要具备的一般性的手续及法律文件。

  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当然还有27条、31条、32条等等规定,受篇幅影响在此不再一一展示。

  根据上述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归纳一下,土地征收前后需要的一般的、基本的法律手续是: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定;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征收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的银行足额存款专户证明;征地批复或征地批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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