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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责任主体
作者:北京律师杨波 浏览次数:876 发布日期:2022/4/7

 区别于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农村宅基地房屋及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城市房屋的拆迁补偿随着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而代之,已逐渐从‘拆迁补偿’时代过渡到‘征收补偿’时代。法律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化。以上用老百姓的说法都统称为‘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责任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更难能可贵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及赋予了监察机关主动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监察的职责。这在我国行政法中实属罕见,2019年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对此只字未提。同样都是房屋拆迁补偿工作,为什么新土地管理法中对此却不引入监察机关主动监察的规定?殊不知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是具有特殊的社会背景及深刻的法治内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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