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1057559966 手机:13511086699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很多农民兄弟因为在外打工,对此家乡的征地拆迁补偿不知悉,不知情,更不可能参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程序及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表决等程序;或者有的农民兄弟即便在家乡,因为对征地补偿有异议,属于听证会及村民会议表决程序中的小众,所以未签订征地机关组织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是最终征地机关根据大多数农户的意见及听证会情况等材料报请了征地手续,征地审批机关最终作出了征地批文(征地批复)。那么没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农民兄弟的征地补偿应当如何落实及处理呢?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农民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大概率其中的补偿标准及内容是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的,与其他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农民的标准及内容是相通的。但是因为这个‘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征地机关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具有拘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收到该法律文件的农民兄弟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及时寻求法律救济途径解决,争取能够突破原征地补偿数额及内容。如果不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又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要求履行,那就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
Copyright @ 2013 北京拆迁律师_拆迁补偿标准北京_拆迁维权律师网 手机:13511086699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6121373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技园诺德中心11号楼312室(万达广场斜对面) 邮编:1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