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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之先补偿后拆迁的法律依据
作者:北京律师杨波 浏览次数:756 发布日期:2022/4/27

“先补偿后拆迁”,广大被拆迁户一般都知道这个国家关于拆迁的政策。但是真正被强拆了,又是在未得到补偿的情况下,被拆迁户就懵了!在此对为何未得到补偿就被强拆不做刨析,先对“先补偿后拆迁”的法律规定追本溯源,把这个法律规定的基本内容搞清楚了将对被拆迁户上述疑问有所启发。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以上两个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专门针对农村集体土地及宅基地房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专门针对(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两种土地类型及房屋在征收拆迁补偿时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但是两者都明确规定了“先补偿后拆迁”的基本原则及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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