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杨桂英,女,1958年12月31日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武昌区上下陈45号,联系电话:15327215687
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被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武规地[2010]260号)形式作出的规划许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20日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到的答复得知,被告曾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武规地[2010]260号)形式作出了规划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的农村集体宅基地房屋在其规划范围之内。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该规划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及程序上均违法,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曾于2011年7月10日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复议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厅,2011年8月18日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鄂建复决字【2011】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处理。
此致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1年8月21日
附:1、行政起诉状副本一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鄂建复决字【2011】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