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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之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如何补偿
作者:北京律师杨波 浏览次数:2461 发布日期:201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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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盐城张先生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案维权成功
   文/扬博
 
案情简介:
张先生在江苏省盐城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射东村拥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20125月,射阳县政府告知张先生其房屋已经被征收,但以张先生是非农业户口,与其他人达成的购买农村房屋协议无效为由,拒绝给张先生合理补偿。20126月,在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未接受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张先生房屋被地方政府强拆。无奈之下,张先生及时聘请北京拆迁专业律师杨波介入维权。
案情分析:
张先生购买的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虽然在手续上有瑕疵,但是暨成事实已经多年,且是付出了相应的对价取得,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应当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为了取得该地块进行项目建设,急功近利,不履行合法程序,冒然实施非法强拆,应当遭受法律的严惩。因此,本案的维权策划就以强拆行为违法作为切入点逐步展开。
拆迁维权第一辑:行政复议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开门见山、直击要害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了防止强拆违法超出法定复议期间,我维权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将射阳县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强拆行为违法复议至盐城市人民政府,因为地方政府实施的强拆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对于我方的行政复议自然毫无招架之力,但是作为复议机关的盐城市人民政府却只是一味的进行协调,在法定期间内迟迟未作出处理。
拆迁维权第二辑:行政复议市政府(复议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连环复议,隔山打牛
根据案情,我维权律师及时将盐城市政府(复议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出县政府强拆违法案复议决定的情况,指导委托人复议至江苏省人民政府。曾几何时,我国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督已然形成一股利剑,省政府还未作出处理意见,知悉风声的盐城市政府考虑到此行政复议不作为案必败无疑,最终导致行政问责,急忙给县政府及开发区施加压力,促其及时与委托人协调补偿事宜,但是几番谈判下来,补偿条件还是停留在当初的标准,始终不给突破。
拆迁维权第三辑:行政复议多方出击,形成合力
根据案情进展,我维权律师知道是该给本拆迁维权案加上一把“料”的时候到了。根据我方通过调查掌握的线索,及时指导委托人启动了行政复议县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行政复议县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行政复议省政府用地审批行为违法案;行政复议县政府征收决定书违法案。以上程序一经启动暨在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有利证据证明涉案地块未取得拟建项目的立项、规划手续,地方政府的征地建设严重违法。
纸终究包不住火,地方政府欺上瞒下的掠夺式圈地终究抵不住行政复议联合出击形成的纵横捭阖。
拆迁维权第四辑:行政复议九九归一,维权律师一语定乾坤
行政问责是悬在违法行政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更何况违法强拆案如果胜诉不仅仅导致的是行政问责,还必然导致国家赔偿呢。本案最终以行政复议县政府违法强拆案力促维权成功。
面对政府做的所谓最后一次协调,声称:“如果委托人再不接受拆迁人的补偿条件,就下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补偿问题以后再说”的告诫,远在千里之外的委托人张先生在协调现场急忙打电话问“这该怎么办”?行政法治岂容“违法行政”在此讨价还价!杨律师斩钉截铁的指导委托人“那就让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如果不合理提高补偿,我们誓将行政问责追究到底,补偿问题将迎刃而解”。拆迁案件的维权成功在于能够找到一个富有胜诉经验的律师做指导,我维权律师的这句话为本案起到了一语定乾坤的作用,话已经说出口的政府机关最终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210月江苏盐城传来佳音,拆补双方已经达成补偿协议,过付补偿款。张先生不仅获得比当初补偿款高出十余万的货币补偿,更比其他被拆迁户多获得了一套安置房指标。至此本案在我维权律师正确指导下,历时四个月仅凭借六个行政复议法律程序圆满结束。
扬博律师点评:
 经我律师指导下提起的行政复议,一般都是通过律师制作好法律文书后传给委托人,然后指导委托人按照律师拟定的方案自行启动。在这个过程中,委托人不仅学到了法律知识,节省了维权成本,更切身感受到了我国行政法治的能动过程。县政府的工作方式如何?市政府又怎样?省政府又如何不同…….,当然更重要的是法律的规定在实践中具体应当怎样使用,怎样才会有效果,为什么同一个法律程序,自己做起来没有用,经过专业律师的指导就会效果倍增,并最终维权成功。本案的成功代理在于,经济成本与维权成功的最佳结合,本案仅凭借六纸行政复议申请书暨完结本案,期间没有委托人及律师的舟车劳顿,没有当事人自行上访造成的法律时效丧失及人身伤害风险,更没有在法院立不上案的尴尬与无奈。
  (作者:杨波,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创始合伙人,原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手机:15726699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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