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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录胜诉案例--河南省政府复议决定胜诉
作者:北京律师杨波 浏览次数:2246 发布日期:2018/7/11

【申请人】李彦英、李文广、李文书、李文明

 

【代理律师】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 杨波律师

 

【被申请人】新蔡县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新蔡县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用地建设征地过程中,未依法进行征地公告,且未支付李彦英等4人的征地补偿款,严重的损害了李彦英等4人的合法权益,李彦英等4人遂委托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 杨波律师代为维权,于2015年9月11日向河南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间,新蔡县人民为协调解决相关矛盾,申请中止行政复议,后因未达成调解协议,河南省政府依法恢复审理,并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确认新蔡县人民政府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公告并依法足额对申请人进行补偿。


【案情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并公告,因此,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违法,并予以公告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土地公告并组织实施,被申请人虽作出了土地征收方案公告,但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确认其公告违法,被申请人辩称相关补偿费用已发放到位亦缺乏证据支持,不能视为足额补偿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附河南省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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