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 浏览次数:767 发布日期:2021/12/27
基本情况
申请人: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三门峡市某某区水利局
案情简介
申请人蔡某某对三门峡市某某区水利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不服,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12月11日,因申请人房屋及养殖场所在地块的施工建设,对申请人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2021年9月10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公开“申请人养殖场所在区域地块(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天河路五里河一滚石滩处)在建项目施工许可”的法律文件,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作回复。
争议焦点
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不作答复,是否构成行政违法?
诉讼结果
被申请人某某区水利局未及时答复、履行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某某区水利局未按法定期限予以答复,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