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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 浏览次数:349 发布日期:2023/4/21

3月31日起,《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正式公布施行后将作为今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的依据。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市民可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或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网站“政民互动—民意征集”栏目反馈意见。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定该《办法》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具体举措,是对我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政策的重大调整。《办法》施行后将有助于全市统一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规范征收程序,届时已施行近20年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


《办法》以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为中心,共七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征收前期工作、宅基地房屋补偿、非住宅房屋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


落实《土地管理法》要求,征地与房屋搬迁同步实施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废止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改为“搬迁”;将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纳入征收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实现征地与房屋搬迁同步实施,拟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并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进行公告,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统一宅基地房屋各项补偿标准


调整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办法,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的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调整为按照项目所在区片住宅类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地面单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规定了补助和奖励费用的主要科目和总额上限,解决全市“补助奖励科目”不统一的问题。


增加了房屋安置对象认定标准

明确了可以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的四种情形和不予认定的五种情形。规定了认定的程序,由乡镇(街道)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等联合初步认定,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审核,报区人民政府采取备案方式予以认定。


明确安置方式,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征收农村村民宅基地房屋的,采取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符合房屋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可以选择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方式,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不符合房屋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强化以房屋安置方式为主,做到安置房先行,安置房源一般应为具备入住条件的现房,安置房源为期房的,尽量缩短安置周期。


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给予补偿,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补偿标准,本着“限高、扩中、托底”的原则,确定安置房安置面积。宅基地面积超过补偿控制标准的部分,只给予货币补偿;对宅基地面积低于宅基地审批最低标准的,置换安置房面积按照最低标准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实施规划、维护公平的原则,考虑原地回迁和异地搬迁的区域差异研究制定。该办法施行后,被征收人的补偿与原来基本一致。


强化监管力度,细化违法情形条款


增加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的内容。明确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对市级部门及区政府行使政务监督权力,市级部门对区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业务监督。规定了相关工作人员、被征收人的违法情形,明确了处罚及责任追究条款。


该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公布施行后,我市将进一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本内容由自然资源保护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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