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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作者:北京律师杨波 浏览次数:4597 发布日期:2013/5/19

行政起诉状
 
原告:北京瀛海汉邦粘合剂厂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石太庄   负责人:倪慧中
联系电话:13701036087
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查处无证拆迁、非法拆除建筑物之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查处相关行为人。
事实与理由
原告的厂房、设施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太和乡石太庄区域内(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为:大兴集用[]字第1372号;地号为:M-10-[17]-7;图号为:J-50-6-[49])。2011 月至  月期间,该厂房设施被相关部门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拆除。原告认为,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从事房屋拆迁、拆除必须取得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否则即为非法。
为此原告于201136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递交了查处违法拆迁、拆除行为申请书,请求被告对非法拆除建筑的行为予以查处,但时至今日被告未作任何答复。被告之不作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178日作出并送达了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复议申请。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处理。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1年7月9日
 
 
 
 
附:1起诉书副本一份;
2、邮局邮寄粘贴单复印件一份及《查处违法拆迁、拆除行为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3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5、税收缴款书复印件若干;
6、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条复印件一宗;
7、京建复字【2011199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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