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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之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及审批机关
作者:北京律师杨波 浏览次数:598 发布日期:2022/4/14

土地征收涉及不同级别政府部门的审批,主要是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进行审批。从土地种类及数量上划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是这样规定的。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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