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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有权强拆老百姓的房子吗?
作者: 浏览次数:217 发布日期:2023/6/23

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有权强拆老百姓的房子吗?


答:根据有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征收补偿工作。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不具备征收法定职能,无权强拆老百姓的房子。只有人民法院和具有相关权力的行政机关才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强行拆除老百姓的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当事人应当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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