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快报: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支持本所当事人请求
作者: 浏览次数:2785 发布日期:2017/3/28
胜诉快报: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支持本所当事人请求
申请人:石伟
被申请人: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武戈 县长
基本案情:
申请人系萧县丁里镇郭庄村村民,2016年12月,被申请人发布了一个文件,称因升级改造S239省道,需要征收道路附近房屋及附属物。申请人的房屋属于S239省道萧淮段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但申请人认为自己多年居住的家即将被拆除,一时间不知所措,于是通过互联网找到了我所主任杨波律师。杨波律师介入后,认为申请人的土地为集体土地,政府在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对申请人的土地进行征收,存在程序违法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于是依法指导当事人向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萧县人民政府的征收程序违法并撤销被申请人的行政征收决定。
复议决定: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通过审理最终做出了如下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萧政秘(2016)38号《关于S239省道萧淮路段改造项目房屋及附属物的征收决定》。
法律评析: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法已规定不可违”是指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于法律已经规定的,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超越法律赋予的职权,做出一些违法行为,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于宪法而言,行政机关的公权力源于公民的私权利,因此政府行使职权的目的之一便是保护公民的私权,倘若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权利,我们无疑有权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本案中,法律已有规定,政府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行政机关无视法律的规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势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律师建议:
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并非当然具有合法性,切勿盲目配合,更不可未先行咨询而自行与拆迁方达成协议。及时与律师沟通,请律师介入维权,才能及时确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能够理性的请律师介入维权,才有效阻止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因此避免了更大的损害。建议若您遇到征地拆迁案件,切勿盲目行事,及时寻求法律帮助才是第一选择。
附: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